呼叫中心许可证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简称,分为全网呼叫中心证和地网呼叫中心证。
是工业信息化产业部门同意企业运营电话呼入和呼出业务服务,而为企业颁发的许可证。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
        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
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及复印件
近期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会计资料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
股东的有关情况
公司员工相关情况及公司概况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
保障的措施方案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及证明
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
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SP许可证    ISP许可证
IDC许可证   ICP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电影拍摄 / 放映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施工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房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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